1. 規范要求:根據《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》GB 50974-2014第4.3.7條的規定,儲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應設置取水口(井),且吸水高度不應大于6.0米。
2. 大氣壓力影響:這個規定適用于大氣壓力不小于10米水柱的地區。對于大氣壓力小于10米水柱的地區,消防車水泵吸水口的更大
吸水高度應根據公式計算確定:更大
吸水高度≈大氣壓(以米水柱計)-4.0米。
4m為修正值:這個數值是經驗值,考慮了水泵、吸水管和水帶的阻力損失。實際應用中,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調整。
3. 消防車水泵的限制:消防車水泵的更大
吸水高度約為7米,但考慮到水泵入口與水池更低
有效水位之間的距離,以及水泵入口需要有一定的淹沒深度,實際的吸水高度應控制在6米以內。
4. 淹沒深度要求:水泵入口需要有一定的淹沒深度(通常為0.6米),以防止吸入空氣導致水泵無法正常工作。因此,消防水池的更低
有效水位到取水口的距離不應大于6米。